近日,长兴县城管执法局开出了我县首张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,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,责令雉城街道明珠路一家餐饮单位改正违法行为,并实施处罚5000元,这是我县开出的第一张违反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超标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。
今年5月,县城管执法局会同县环境保护局对餐饮单位例行检查,发现明珠路一家餐饮单位虽然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,但未定期维护清洗,致使超标排放油烟,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。该饭店超标排放油烟行为由第三方检测予以确认,检测结果为该饭店厨房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出口油烟排放浓度均值为8.00mg/m3,不符合GB18483-2001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》(试行)4.2之表2排放标准: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.0 mg/m3。根据检测结果,经批准,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。新法的施行使处罚标准由原来最低五百元提高到现在最低5000元。
县城管执法局提醒广大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正常安装使用油烟净化器,自觉养成定期维护清洗净化器的习惯。
法律连接:
2016年1月1日施行的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: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、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,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业整治。